孟子君律师亲办案例
通奸被告强奸 有罪抑或无罪
来源:孟子君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0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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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奸被告强奸 有罪抑或无罪


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 孟子君


一村支书与雇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,雇工的丈夫觉察此事后,雇工即以遭到强奸告发了村支书。法院一审判决村支书有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。但是被告人坚称自己无罪,还说受到了刑讯逼供,并提出了上诉。

是通奸还是强奸?此案被告人有罪抑或无罪?

进入二审程序后,我介入了此案的辩护……


村支书涉罪 震动小乡村


2006年6月初的一天早晨,某村的村支书李钟福家人被一阵从厨房传来的厮打声惊醒,李钟福的妻子、儿子赶去一看,正是支书与自己家雇佣种植棉花的工人张军、王素兰夫妇不知为何厮打在一起。

见此情形,李支书的妻儿赶紧上前将三人拉开,并用手机报了警。不久,乡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,将打架的三人带到派出所处理。

这李钟福50来岁,已在村里做支书6年多,他自己种有近100亩左右的棉花地,雇佣一对外地来的夫妻张军和王素兰打点,他们平时就住在李家大院的一处房内。

当天下午,张军和妻子回到大院内自己的住处,李钟福却没有回家。

第二天,李钟福的妻子赶到乡派出所去打听情况,民警告诉她,李钟福因为涉嫌强奸,已经被带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。

这一消息,对李钟福家人来说无疑是个晴天霹雳。当天,县公安局就给李钟福家人送来了刑事拘留通知书。

几天后,李钟福的家人终于又见到了他。但他并不是获释回家,而是在警察的看管下,回来指认“强奸现场”。只见他双手带着手铐,双脚也被铐上了脚镣,面容憔悴。在指认完现场后,马上就被警车带回了看守所。

一时间,村支书涉嫌强奸罪被抓的消息震动了宁静的小乡村,乡亲们议论纷纷,各种流言蜚语口耳相传,李钟福家人都觉得非常丢人,平时甚至不敢出门。


一审判4年 二审换律师


在苦苦等待中,李钟福的家人始终期盼着这一切只是一场误会。但是过了几天,他们又收到了公安机关送来的逮捕通知书。

在亲戚的指点下,李钟福的妻子这才在县城找了一家律师事务所,替李钟福委托了一位律师。

时间又过去三个多月后,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,同时受害人王素兰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支付妇科检查费用98元及精神赔偿10万元。

一审法院经过审理,判决李钟福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赔偿受害人的妇科检查费用,驳回了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。

此时,李钟福已被关押了5个多月。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,村里的谣言又起了波澜,村委会也提出了更换村支书的动议。

一审宣判后,待在看守所的李钟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,案件移送到了地区中级法院。由于感到一审时律师辩护不力,李钟福的妻子经人介绍找到了我,希望我能够为丈夫在二审中进行辩护。

接受委托后,我去中院复制了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,并对材料进行了细致研究。细看之后我发现,本案存在很多疑点。


细心查案卷 发现疑点多


从案卷中跳脱出来后,我首先对案件中的疑点作了一番梳理。

这些疑点主要有:1、一审判决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中,除受害人陈述外,均为间接证据;2、所谓强奸行为,不是发生在报警当日,而是依据被害人陈述,发生在报警前约两个月,且所谓强奸行为不止一次;3、所谓物证,只是一个妇女用的清洁用品(半瓶洁尔阴),不是能够直接证明强奸或性行为存在的物证,也没有因反抗而撕破的衣裤等证物;4、被告人从未承认有强奸行为,且被告人供述中有反复现象,不排除警方在取得被告人口供时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;5、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认定强奸行为存在的主要依据,就是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几次承认发生过性关系的口供。判决书认为,雇主与雇员发生性关系,就是利用了雇主的强势地位,违背了妇女意志,因而就构成了强奸犯罪。

在对案情有了一些基本了解后,我驱车一百多里,赶到看守所会见了李钟福。

针对研究材料中发现的疑点,我有针对性地询问了被告人。不出所料,李钟福见到我后,不顾会见室内安装有监控设施,大呼自己冤枉,并称自己遭遇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,比如打其肩膀、罚站、不让休息等等。

为证实其说法,李钟福提出,在审讯和现场指认时,民警对其用DV作了录像,录像中应该可以看出自己的嘴角还是肿着的。

李钟福还提出,在一审的承办检察官来提审时,他已经反映了民警逼供之事,一审开庭前,他也告诉过自己的律师,但开庭辩论时公诉人让他和律师提供遭受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,他和律师都没能提供。

至于所谓强奸,李钟福表示绝无此事。但他坦承,自己的确和王素兰很早就有不正当关系,而且不止一次。最近见她干活偷懒,多次斥责了她。他推测,可能是王素兰怀恨在心,或者是王素兰的丈夫张军得知了此事,才导致自己被诉强奸。


做书面辩护 判发回重审


在会见之后,我及时与中院二审的主审法官多次进行沟通。

在充分听取我的意见后,法官表示该案的确存在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问题。但他又说,因为已近年末,二审法院案件较多,该案二审将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。

由于失去了当庭阐述意见和进行辩论的机会,我只能在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,向主审法官递交了长达8页的二审书面辩护意见,着重阐述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、证据采信不当和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,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
在看了我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后,二审法官再次和我交换了意见。

他告诉我,依现行审理体制,如果二审直接改判,案件需提交审委会研究;但如果是发回重审,合议庭可以自行决定。言下之意,他对我们的上诉意见表示了认可,但又不希望直接改判。

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,我表示同意发回重审。

2007年初,该案二审法院做出裁定: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适用法律错误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89条之规定,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
当事人得知此消息后,感觉又有了希望。



用检方证据 证刑讯逼供


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不久,我去看守所再次会见了李钟福,与他沟通了辩护思路。尔后,我专程去和法院院长就此案进行沟通,告知我准备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。

因被告人羁押时间已经比较长了,院长对此案的及时审结也很关注,表示关键需做好与公诉机关的沟通工作。为此,我又专程去见了办理该案的检察院,同检察长就此案定性及证据情况进行了沟通。

一个星期后,本案重审的一审如期开庭。在法庭调查阶段,我先让李钟福充分陈述了其被办案民警刑讯逼供的情节。质证时,我又将公诉人没有全面宣读的被告人供述进行补充宣读,指出笔录中就明显反映出存在逼供的问题,比如在被告人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,笔录中就出现括号“政策教育”的记载,但没有说明所谓政策教育的具体内容。

我还就公诉人已经出示过的一份被告人讯问笔录,向法庭进行了宣读。我指出,该笔录上记载的讯问时间,与被告人进行的入所体检时间竟然是冲突的,所谓体检时间竟包含在讯问时间之内。

据此我指出,办案民警明显涉嫌对体检表作假,因此体检表上关于被告人入监时无任何伤痕的记载也是虚假的。

随后,我要求法庭播放被告人李钟福指认现场的DV视听资料证据。播放时,李钟福当即指出,画面中自己的嘴唇是肿的,那是被民警打肿的。

法庭调查至此,我充分利用公诉方的证据,证实了刑讯逼供的存在。


民警欲出庭 遭辩方拒绝


通过观察合议庭法官的神态,公诉人此时也明显感到了被动,为挽回不利局面,公诉人向法庭提出,要求办案民警出庭作证,以证实对被告人讯问时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,主审法官当即表示同意。

此时公诉人才急忙拨打了电话,要求两位办案民警赶来法院,准备出庭作证。

此时,案件继续对公诉方提供的唯一物证——一瓶洁尔阴洗液进行质证。受害人声称,该物品系被告人有一次对其强奸后,因其感到不适,被告人提供让她清洗所用剩余的半瓶。

我在质证时强调,该物品属于种类物,商店或超市随处可以买到。而且,该物证也未对是否有被告人指纹存在进行过鉴定,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提供的,更不能证明强奸事实存在。且依被害人所言,强奸发生在几个月前,她却一直没有报案,事后还告诉被告人身体不适,并接受洗液处理善后。该事实如果成立,反而说明双方发生关系中没有强迫的成分。

在对其他证据进行质证期间,两名身穿便服的小伙子进入法庭,询问公诉人何时作证,公诉人让他们在楼道等候。我发现,此时被告人李钟福神色大变,几乎吓得瑟瑟发抖。显然,这就是那两名办案民警

见此情形,在法官对于公诉方提供新的证人准备作证一事征求辩护人意见时,我当即提出异议:首先,控方的两名新证人不在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名单之列;其次,让办案民警自证其办案中没有违法行为,当时没有这样的法律程序规定,应由公诉方提供可以推翻现有不利证据的其他书面证据,如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调查报告或被告人伤情鉴定结论等。

对于我的意见,法庭当即予以采纳。


庭审显不利 检方增罪名


在结束当天的辩论,准备让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前,公诉人要求休庭。在公诉人和我离开法庭前,主审法官向公诉人表示,该案强奸证据不足,且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,检察院应当考虑撤诉。公诉人表示,需请示汇报后再确定。

第一次庭审休庭三天后,法院通知我再次开庭,并送达了检察院的补充起诉书。

原来,检察院在第一次庭审后,感觉形势明显不利,但又不甘心就此撤诉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。于是他们改变策略,以依据被害人陈述,案发当天李钟福有抚摸被害人私密处的行为,增加起诉被告人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的罪名。

再次开庭审理时,因为没有新的证据,那些被害人陈述、被害人丈夫证词等证据,公诉方又拿来作为被告人有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犯罪的证据使用。

对此我在辩论时指出:区分强奸还是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的关键,是查明被告人是否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。因为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犯罪,被告人一般是没有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,否则即构成强奸未遂。因此,公诉机关补充此项罪名,恰恰与之前要求追究被告人强奸罪的诉求相矛盾。


强奸获澄清 被告不上诉


虽然我对自己书面提交和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充满信心,检察机关的起诉漏洞百出。但是我知道,在强奸罪不能认定、而被告人已关押近一年时间的情况下,法院很可能会与检察院妥协,认定被告人有罪,以帮助检察机关避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。

很不幸,我的判断的确得到了应验。在案件一审审限即将期满之前,法院下达了判决书。

判决认为,被告人李钟福强奸罪名不成立,但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成立,判决确定的刑期正好比被告人已实际关押的日期多几天。

在判决后会见被告人李钟福时,我对案件和判决作了一番分析,告诉他还有继续上诉的权利。然而李钟福告诉我,他已经决定不再上诉,因为再等几天他就刑满释放了。

在可能遥遥无期的恢复名誉和马上就可以得到的自由之间,他无奈地选择了后者。而作为律师,我只能尊重当事人自己的决定。

在告诉我这个决定之后,他还是对我再三表示了感谢。但是,我丝毫感觉不到欣慰,心里有的只是苦涩和遗憾。

我希望,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,法院应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,却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来换取公诉机关避免国家赔偿责任的现象,今后能越来越少。(文中人物为化名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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